(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地方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并负责监督实施;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二)负责全市环境状况的调查、评价及污染源调查、建档工作;拟定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制定全市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政策和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对市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计划及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保内容。
(三)组织全市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参与全市环保产品的鉴定认证;组织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与污染物控制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全市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工作;指导和协调全市环保产业的发展工作。
(四)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编报全市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全市环境状况公报;负责环保基金的建立和管理。
(五)负责辖区内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市环境功能区;组织实施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公布应禁止建设的重污染项目名录;指导和协调解决跨县、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调查处理重大污染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县区间环境污染纠纷;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六)组织排污申报登记与排污许可证、排污收费、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城市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污染集中控制、污染限期治理等管理制度的实施;审批规定限额内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院影响报告书。
(七)监督监察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生物技术环境安全。
(八)负责全市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统一监管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
(九)组织、指导全市环境保护宣传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组织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及国外环境保护项目、资金、技术的引进工作;协调、承办环境保护国际条约中有关本市的履约工作。
(十一)管理局机关及下属单位的人事、劳资和专业技术人员评聘工作;组织指导单位干部职工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协助县(区)党委、政府对县(区)环境保护部门实行双重领导。
(十二)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